中煤矿山
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中煤矿建安财〔2009〕174号
关于印发《中煤矿山建设集团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团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现将集团公司制定的《中煤矿山建设集团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费用 通知
本公司:集团领导,副总师,有关部室,存档。
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11月23日印发
(共印:60份)
中煤矿山建设集团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准则讲解(200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04]57号)、《安徽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管理办法》(皖安监综[2004]147号)和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及《安徽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皖国资考核[2009]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安全费用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按施工结算收入提取的费用;
(二)对单位和个人“三违”行为的罚款;
(三)对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未达标的罚款;
(四)对事故处理的单位和个人罚款。
第四条 按财企[2006]478号文规定,安全费用按以下标准提取: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含矿山安装工程)为2%;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第五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单独反映。年度终了,集团各子公司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分公司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时,应编制计取明细表报上级公司做账务处理,日常发生的安全费用支出,列入“其他直接费—安全费用”或“管理费用—安全费用”科目。年度终了,按照实际支用数额,子公司借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分公司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支出明细表报上级公司做账务处理。
第六条 安全费用使用的范围:
(一)安全科研开发费用;
(二)瓦斯综合防治费用;
(三)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费用;
(四)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费用;
(五)安培中心基础建设费用;
(六)应急救援演练费用;
(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护物品费用;
(八)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治理、监控等费用;
(九)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费用;
(十)安全风险抵押兑现及奖励费用。
第七条 各单位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资产管理手续。
第八条 安全费用的使用:
(一)各单位安全费用使用额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提取额的75%以内,另25%部分由集团公司统一安排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用。安全费用超支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列支。各单位应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将下一季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财务部,由集团公司安委会专题会议研究后下达季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各单位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
(二)各单位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安全费用使用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财务部,单位季度安全费用结余可结转下季度使用。年度终了,集团各分公司应将计提额的25%部分上划集团公司;各子公司按计提额的25%增加年度利润考核指标。
第九条 各单位要足额提取并严格按要求使用安全费用,集团公司安监局、财务部、机电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和纪委等有关部门,将不定期组成检查组,对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等方面进行检查,对违规提取和使用或弄虚作假的单位责任人,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00九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原办法自动废止。
附件:1、安全费用提取明细表
2、安全费用使用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