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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复)训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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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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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松云
   
发布日期
: 
2009-05-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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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 安全生产法 》 、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 、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等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及省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局有关安全培训的具体要求和实施办法,结合集团安全生产和市场准入制度的实际需求,报请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同意,特邀请安徽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在我集团安培中心举办一期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班,三期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复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培(复)训对象
1 、培训对象
未取得煤矿安全资格证的矿建、机电安装项目经理、副经理及副处级以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复训对象
2008 年前已取得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且 2008 年未经复训审证的项目经理、副经理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时间、地点
1 、培训时间: 2009 年 5 月 28 日--- 2009 年 6 月7日( 5 月 28 日报到)
2 、复训时间:
第一期:2009 年 6 月 10 日---6 月 15 日( 6 月 10 日报到)第二期:2009 年 6 月 19 日--- 6 月 24 日( 6 月 19 日报到)第三期:2009 年 7 月 1 日--- 7 月 6 日( 7 月 1 日报到) 3 、培(复)训地点:集团安全培训中心(西关煤基技校新实训楼四楼)
三、培(复)训、考核
本期培(复)班从报名建档、资格审查至培训、教学管理全过程均由安徽煤矿安全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人字 【 2003 】 78 号文件要求,按照培训大纲中规定的内容进行培(复)训,结业考核由省煤监局组织实施,考核形式采用计算机考核,试题采用国家局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题库。经培(复)训考核合格人员由省煤监局颁发(核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四、有关要求
1 、参加培(复)训的学员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准入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中煤三建安【2007 】 43 号文件)。
2 、参加培(复)训的学员报到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A4 纸复印) ; 安全资格审查登记表一式二份,按表格内容认真填写,并加盖单位和负责人印章; 2 寸免冠正面照片 3 张;复训学员必须携带已取得的安全资格证书;携带 《 煤矿安全规程 》 等有关学习材料。
3 、学员报到时,安徽煤矿安培中心将安排专人负责对学员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登记,并仔细核对身份证、学历证书和 《 安全资格审查登记表 》 等,发现证书、证件和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受培(复)训。
注:凡是 07 年取得安全资质证书及在淮南培训取得资质证书的都必须参加复训,必须提前一天到安监科报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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